自贡市蜀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财之道商贸有限公司与自贡市蜀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自贡市蜀光机械有限公司、自贡市蜀光塑料包装有限公司、自贡市新华工业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自流民初字第1699号
原告成都财之道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四川海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自贡市蜀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沿滩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自贡市蜀光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安区。
法定代理人***。
被告自贡市蜀光塑料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自流井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自贡市新华工业公司。住所地自流井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财之道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自贡市蜀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自贡市蜀光机械有限公司、自贡市蜀光塑料包装有限公司、自贡市新华工业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已于2015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财之道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自贡市蜀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自贡市蜀光机械有限公司、自贡市蜀光塑料包装有限公司、自贡市新华工业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950.00元、保全费2270.00元、公告费300.00元,由原告成都财之道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林洁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曹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