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金磊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金磊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绿色智慧城小区业主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304民初1495号
原告:辽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高新区千山中路**。
法定代表人:肇俊威,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绿色***小区业主委员会。
业委会主任:马立昌。
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绿色***小区业主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经核实,被告绿色***小区业主委员会成员由于个人原因辞职,原业委会已解散,现该小区暂无业主委员会。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明确的被告应包括有确实存在的被告及确切的地址。现因被告绿色***小区业主委员会已解散,无适格主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辽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774元,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付 玉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高广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