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辽0381执192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辽宁海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城市永安路**。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性,1972年11月04出生,汉族,住鞍山市铁**。
被执行人:**,男性,1972年07月04出生,汉族,住辽阳县。
被执行人:辽宁金磊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高新区千山中路**
法定代表人:肇俊威。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查封、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收入,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审判长成浩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