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381执恢38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辽宁海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812416072846。住所地海城市永安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
被执行人:***,1972年11月04日出生。住鞍山市铁西区。
被执行人:**,1972年07月04日出生。住辽阳县。
被执行人:辽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0152814-X。住所地高新区千山中路386号。
法定代表人:肇俊威,该单位。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查封、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收入,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审判长 成 浩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赵 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