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381执恢386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海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城市永安路18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性,1972年11月04出生,汉族,住鞍山市铁西区。
被执行人:**,男性,1972年07月04出生,汉族,住辽阳县。
被执行人:辽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高新区千山中路386号。
法定代表人:肇俊威。
辽宁海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辽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据已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其两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本案过程中,本院采取如下措施:
1、2022年6月13日向被执行人依法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唤被执行人于两日内到本院接受询问,被执行人逾期未到庭接受询问;
2、2022年6月13日将本案提交总对总网络查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车辆、金融证券等财产线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3、2022年6月13日本院依法到海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海城市公积金、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城支公司、海城市农商银行、海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住房公积金、理财、保险、股息红利等财产情况,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登记信息;
4、2022年11月14日本院依法约谈申请执行人,将案件执行情况及采取的措施告知申请执行人。现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销了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辽宁海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辽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现申请人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海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辽0381民初817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成 浩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赵 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