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金磊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撤诉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辽民申376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辽宁金磊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高新区千山东路***号。
法定代表人:肇俊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来,男,1991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通榆县。
原审第三人:**,男,36岁,住辽宁省辽阳县。
原审第三人:**(曾用名:**),男,30岁,住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
再审申请人辽宁金磊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磊特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张来、原审第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辽10民终14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审查过程中,**特公司于2018年11月3日自愿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特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辽宁金磊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