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辽0323执274号
申请执行人岫岩满族自治县华超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宁万鑫茧丝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作出的(2019)辽0323民初372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效力,“一、被告辽宁万鑫茧丝业集团有限公司按岫玉工造询字(2016)第59号工程咨询报告书之计算结果给付原告岫岩满族自治县华超建筑有限公司工程款8759253.69元。此款分两次给付,首次给付300万元于2020年1月31日前给付,余款5759253.69元在2020年5月31日前给付;如果被告不能按期给付原告款项,原告有权申请全额执行,被告应给付工程款并每年按未付款项的10%承担逾期付款赔偿金。二、原告岫岩满族自治县华超建筑有限公司就被告辽宁万鑫茧丝业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辽宁纬丝丽天然丝业有限公司的办公楼、锅炉房、守卫室、配电室、宿舍楼、围墙的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因辽宁万鑫茧丝业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调解义务,2021年1月12日,申请执行人岫岩满族自治县华超建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向被执行人辽宁万鑫茧丝业集团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及传票。2021年1月12日,本院通过执行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辽宁万鑫茧丝业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总局的财产登记情况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辽宁万鑫茧丝业集团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银行存款。本院亦对被执行人辽宁万鑫茧丝业集团有限公司的不动产、收益类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均未查到辽宁万鑫茧丝业集团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辽宁万鑫茧丝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调查,并对其信用进行惩戒,已穷尽执行手段,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辽宁万鑫茧丝业集团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法院可依职权或依申请执行人申请随时恢复对该案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9)辽0323民初372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姜晓辉
书记员 朱文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