岫岩满族自治县华超建筑有限公司

岫岩满族自治县红旗营子乡人民政府与岫岩满族自治县华超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9)辽0323民初2901号
原告岫岩满族自治县红旗营子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红旗政府)诉被告岫岩满族自治县华超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超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明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红旗政府的委托代理人葛亮和被告华超建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尚志及其委托代理人郭冬竹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案涉3个大棚存在的质量问题,是否是被告的过错所致;二、原告请求赔偿的数额是否合理。三、监理单位是否应当对损失承担责任。关于争议焦点一,对于未倒塌的“北面东侧大棚”、“南侧大棚”,因原告将建大棚的工程承包给被告,当出现质量问题时,维修义务应归属于被告,故被告应承担未倒塌的2栋大棚修复的全部责任。对于倒塌的“西侧大棚”,根据技术分析意见书表述“‘西侧大棚’棚架设计不满足规范要求;大棚棚架施工过程中所用的上弦杆的壁厚低于规范要求及棚架的焊接质量不满足规范要求;使用时将大棚1.5寸镀锌钢管支撑拆除三者共同原因导致大棚倒塌”。根据辽宁建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作出的补充说明,“西侧大棚”比“北面东侧”未倒塌大棚多出拆除及修复造价8010.37元,该数额应当认定为由于使用人拆除1.5寸镀锌钢管支撑及设计不满足规范要求所致,故原告应对8010.37元的拆除及修复费用承担责任,在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相关人员行使追偿权。被告应承担的3个大棚修复费用为149434.35元(即57807.57元-8010.37元+49797.17元+49839.98元)。关于争议焦点二,第一,原告要求赔偿租金,因原告实际收取27300元已予以返还,该部分损失应予支持,但由于大棚承租人对于“西侧大棚”的倒塌亦存在过错,故原告应当承担“西侧大棚”返还租金的相应份额,比例按照大棚修复费用所占比例(8010.37元/52807.57元≈15%)计算,即原告应承担的租金为27300元÷3个×15%=1365元,被告应当承担25935元(27300元-1365元)。第二,原告主张的平整大棚、施肥、打药等费用,因其并非是权利主体,故本院不予支持;对未发生的损失及停租期间发生的损失,权利主体可以另案诉讼。主张的土地承包费8808元,与被告的违约行为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该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争议焦点三,因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监理单位未履行监理义务,故根据法律规定,作为非建设工程合同的主体,监理单位不为建设工程的项目法人和承建单位的任何违约承担责任。监理单位是否尽到监理职责、是否构成违约,可依双方签订的监理委托合同的约定,另行向其主张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百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五条、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经审理查明,2018年7月20日,红旗政府经采购程序,被告华超建筑公司中标成为2018年红旗营子乡建集体温室大棚扶贫项目的承包人,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和《工程质量保修书》,合同约定工程内容为:建3栋标准温室大棚及基础设施建设,具体详见施工图;质量标准为:工程质量符合合格标准;工程保修期为2年。2018年12月份工程竣工后,经评审工程价款为493821.81元,原告按期给付了工程款。嗣后,原告为方便拖拉机进入大棚作业,拆除2榀1.5寸镀锌钢管棚架。2019年8月3日,3栋温室大棚中的“西侧大棚”棚架倒塌,原告称到现场后发现另外2栋大棚(即“北面东侧大棚”和“南侧大棚”)的棚架也出现了严重弯曲情况。为此,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要求其履行修理义务,但被告拒绝履行,故原告诉至本院。 另查,经原告申请,本院委托盖乐普科技(大连)有限公司对案涉3栋温室大棚所使用的建筑材料及工程质量是否合格进行鉴定,该鉴定机构作出技术分析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3个大棚所用6分钢管的壁厚不满足设计及规范要求,6分钢棍的3个大棚抗拉强度、屈服强度及伸长率满足设计及规范要求。2、“西侧大棚”棚架设计不满足规范要求;大棚棚架施工过程中所用的上弦杆的壁厚低于规范要求及棚架的焊接质量不满足规范要求;使用时将大棚1.5寸镀锌钢管支撑拆除三者共同原因导致大棚倒塌。 又查,经原告申请,本院委托辽宁建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案涉工程损失的具体数额进行评估,该鉴定机构作出辽建航价鉴[2020]第0404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鉴定价款如下:根据现有送鉴资料,红旗营子乡建集体温室大棚扶贫项目3个大棚进行修复所需费用工程价款为157444.72元(其中,“西侧大棚”修复费用为57807.57元、“北面东侧大棚”修复费用为49797.17元、“南侧大棚”修复费用为49839.98元)。后经原告申请,本院要求辽宁建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作出补充说明:西侧倒塌大棚比北面东侧未倒塌大棚多出拆除及修复造价为10925.05元-2914.68元=8010.37元。 上述事实,原告提供的证据有:技术分析意见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对外租赁合同、记账凭证、支付凭证、转账证明、返还租金的收据、同意返还租金的会议记录、收据5份、草莓订购合同1份、损失明细清单1份、情况说明1份;被告向本院提供证据有: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验收报告单、工程结算审核报告、验收照片、视频资料。以上证据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的审查,所证事实足资认定,本院予以确认。
一、被告岫岩满族自治县华超建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原告岫岩满族自治县红旗营子乡人民政府大棚修复费用149434.35元、大棚租金25935元,合计175369.35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68元,减半收取2534元,由原告负担630.50元,由被告负担1903.50元。鉴定费47579.60元,由原告负担11847.32元,被告负担35732.2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王明泽
法官助理刘佳音 书记员姜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