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恒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恒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锦州伟业恒顺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703民初1790号
原告:辽宁恒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黄河南大街**。
法定代表人:袁立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前,辽宁名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锦州伟业恒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锦州市凌河区兰花里**div>
法定代表人:刘卫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玲,辽宁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辽宁恒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锦州伟业恒顺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立案。原告辽宁恒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辽宁恒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撤诉请求,系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恒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469元,减半收取10735元,由原告辽宁恒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 宏
人民陪审员  陈立海
人民陪审员  张佳尧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曲 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