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104民初9324号之一
原告:沈阳市**防火卷帘门厂,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滂
江街117号。
法定代表人:于永连,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陈宝明,沈阳市铁西区国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
作者。
被告:辽宁恒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住所地:沈
阳市于洪区白山路71号6门。
负责人:于永平,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庞永生,男,198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
址:辽宁省彰武县彰武镇西郊村前三家子26。
被告:辽宁恒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
黄河南大街76-3号。
法定代表人:袁立群,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德良、田浩群(实习),北京盈科(沈阳)律
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沈阳市**防火卷帘门厂与被告辽宁恒安消防工程有限
公司沈阳分公司(以下简称“恒安分公司”)、辽宁恒安消防工程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安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案情需要,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王岩妍
审判员 彭佳妮
审判员 马育红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傅晓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