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辽0103执4693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恒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黄河大街76-3号。
法定代表人:袁立群,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辽宁净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滨河路58、60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辽宁恒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宁净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017)辽0103执4693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50.***7105万元及利息等相关费用,上述款项均未执行到位。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相关财产进行了查询,但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对被执行人予以司法拘留十五日,并对其纳入失信、限制高消费的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