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恒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恒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辽宁净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辽0106执334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恒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辽宁净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辽宁恒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宁净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依据的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5)沈铁西民二初字第2443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辽宁净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辽宁净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辽宁恒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78296.2元及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达成长期和解协议。我院已对被执行人辽宁净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和对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措施。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5)沈铁西民二初字第24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在违约之日起两年内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