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恒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辽宁恒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古塔区金彪安全门经销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终本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辽0702执192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恒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沈阳市皇姑区。 法人代表:***,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华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古塔区金彪安全门经销处,锦州市古塔区。 经营者:***,女,195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古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经销处业务经理。 申请执行人辽宁恒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古塔区金彪安全门经销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6)辽0702民初10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辽宁恒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古塔区金彪安全门经销处与申请执行人辽宁恒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正在履行中,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2016)辽0702民初107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