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票兴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北票兴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时红梅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辽1381民初3087号之三
原告:北票兴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票市桥北街北山路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9年8月9日出生,汉族,北票兴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六公司经理,住北票市。
被告:***,男,1980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
被告:***,男,年龄不详,汉族,农民,住北票市。
被告:时红梅,女,1969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
原告北票兴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时红梅追偿权纠纷一案,本案于2016年9月14日立案。原告北票兴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时红梅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票兴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原告北票兴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