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畅业公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鞍山吉亿化工有限公司与辽宁畅业公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鞍山畅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381执1254号 申请执行人:鞍山吉亿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腾鳌特区寿安村。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辽宁畅业公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园林路62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鞍山畅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西区干山西路289号。 法定代表人:**。 鞍山吉亿化工有限公司与辽宁畅业公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鞍山畅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据已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其两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本案过程中,本院采取如下措施: 1、2022年3月23日向被执行人依法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唤被执行人于两日内到本院接受询问,被执行人逾期未到庭接受询问; 2、2022年3月23日将本案提交总对总网络查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车辆、金融证券等财产线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3、2022年4月3日本院依法到海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海城市公积金、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城支公司、海城市农商银行、海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住房公积金、理财、保险、股息红利等财产情况,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登记信息; 4、2022年8月30日本院依法约谈申请执行人,将案件执行情况及采取的措施告知申请执行人。现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鞍山吉亿化工有限公司与辽宁畅业公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鞍山畅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现申请人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海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辽0381民初824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成 浩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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