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381民初8242号之一
原告:鞍山吉亿化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81123687455C,地址鞍山市腾鳌特区寿安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嘉***事务所律师。
被告:鞍山市畅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007915768739,地址:鞍山市腾鳌镇将军村通海大道路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财务总监。
被告:鞍山市焱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032414639030,地址鞍山市腾鳌镇将军村通海大道路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财务总监。
被告:辽宁畅业公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00791550825F,地址鞍山市铁东区园林路6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辽宁畅业公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03598096798P,地址:鞍山市铁西区千山西路289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辽宁畅业公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鞍山吉亿化工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辽宁畅业公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董海娟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