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381执恢60号
申请执行人鞍山吉亿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腾鳌特区寿安村。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辽宁畅业公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园林路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00791550825F。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鞍山畅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西区干山西路2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007915768739。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辽0381民初8242号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已经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辽宁畅业公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鞍山畅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查封(或扣押、冻结等)。
审判长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