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畅业公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鞍山吉亿化工有限公司、辽宁畅业公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381执恢60号 申请执行人鞍山吉亿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腾鳌特区寿安村。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辽宁畅业公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园林路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00791550825F。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鞍山畅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西区干山西路2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007915768739。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辽0381民初8242号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已经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辽宁畅业公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鞍山畅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查封(或扣押、冻结等)。 审判长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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