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国泰新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2327财保550号 申请人: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珊,新疆双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新疆国泰新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新疆国泰新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账号×××内2,699,860.09元存款予以冻结。申请人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密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2XXX9)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防止被申请人新疆国泰新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在诉讼期间转移、隐匿财产,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疆国泰新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账号×××内2,699,860.09元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刘   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