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381民初8157号
原告:**,男,生于1991年4月6日,汉族,住河南省邓州市。
原告:***,男,生于1968年5月6日,汉族,住河南省邓州市。
委托代理人:***,河南千京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113202211454098。
被告:***,男,生于1971年11月6日,汉族,住浙江省上虞区。
被告:邓州海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邓州市南环路与***交叉口向南50米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81MA44573H21。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总经理。
被告: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电厂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000070662099XC。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邓州海义置业有限公司、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8日立案,在本院主持调解下,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邓州海义置业有限公司、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