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725民初6339号
原告:**,男,1985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原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良***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电厂路3号。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鲁山县,系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01.3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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