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725民初6339号 原告:**,男,1985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原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良***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电厂路3号。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鲁山县,系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01.3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