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1623民初306号之二
原告:***,男,1975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鑫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电厂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70662099XC。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信和信(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4月22日申请将诉讼请求标的额变更为50,000元,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及撤诉申请均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25元(预交40,900元),保全费3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