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204执保80号
申请人:***,男,1988年7月21日出生,住吉林市昌邑区。
被申请人:沈阳故宫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沈阳路**。
法定代表人:柴勇。
原告***与沈阳故宫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冻结被申请人沈阳故宫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交行桃仙支行的账户,银行账号为X,冻结金额为1,970,886.25元,并以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营业部出具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事项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沈阳故宫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交行桃仙支行的账户,银行账号为X,冻结金额为1,970,886.25元。
上述冻结期限为一年。
原告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7日申请办理继续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彭 涛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田象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