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故宫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与沈阳故宫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吉0204民初963号

原告:***,1988年7月21日出生,住吉林市昌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振宇,吉林江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故宫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沈阳路**。

法定代表人:柴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钦群,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沈阳故宫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故宫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振宇,被告故宫工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钦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184万元,并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利息,计算至实际给付工程款之日;2、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9年3月8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原告施工建设位于船营区X大学X广场,合同约定固定价格为439万元,后期增加项目159,700.00元,共计产生工程款4,549,700.00元,被告给付了2,709,700.00元,剩余184万元没有支付。工程已经于2019年8月20日验收使用。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故宫工程公司辩称,一、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施工分包协议为无效合同,但关于工程价款的结算及质保期、质保金的条款仍应适用。关于合同效力问题,被告中标后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其中一部分工程分包给原告,由于原告无资质,该合同为无效合同。关于工程款价款结算支付及利息的问题,施工分包协议第六条约定进度款的支付,被告已经支付2,709,700.00元,其他款项应依据第5项约定“待校方验收并结算后拨付至总工程款的95%”执行。2020年1月,发包方才接收被告送交的计算审计材料,但至今也未给出计算审计结论,也未与被告结算支付工程款,被告亦无法给被告支付。工程款未支付不是被告的原因造成的。关于质量保证金问题,合同虽然无效,但其中关于质量保证期及质保金的约定仍然应当适用,关于质保金不应计算在本次应付工程款中;二、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施工分包补充协议为无效合同,但关于工程款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条款仍应适用。关于施工分包补充协议,由于原告无资质修建道路和管道施工工程,该合同应为无效合同。施工分包补充协议是发包人让原告做的工程,只是通过被告付款。关于工程价款的结算支付及利息问题,合同约定原告应当提供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被告才能代为付款,即补充协议第四条约定“工程施工完毕后,经校方验收合格可视为完工并进行结算”,如原告不能提供验收合格证明,则被告不同意支付该笔工程款;三、本案应追加东北电力大学为第三人。从上述被告意见可看出,本案涉及的工程及工程价款的结算等均涉及发包方之一的东北电力大学,其对工程有独立的请求权,有权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故宫工程公司通过招投标方式取得吉林市文物管理处吉林大学教学楼旧址抢险修缮工程的施工。2018年7月,吉林市文物管理处、东北电力大学与故宫工程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约合同价为26,383,525.86元。2019年3月28日,故宫工程公司与***签订施工分包协议,将X大学X广场建设工程分包给***进行施工,合同约定:承包价格为固定总价439万元;工程期限自2019年4月28日至2019年7月20日;本协议工程按照实际施工进度拨付,拨付比例如下:1、级配砂石层碾压完成,经甲方确认合格后拨付工程进度款伍拾万元整。2、水泥稳定层施工完成,经甲方确认合格后拨付工程进度款伍拾万元整。3、钢筋混凝土垫层施工完成,经甲方确认合格后拨付工程进度款壹佰万元整。4、面层铺装完成后,经甲方确认合格后拨付工程进度款伍拾万元整。5、待校方验收并结算后拨付至总工程款95%。6、质量保障金5%,质保期为竣工验收后2年等内容,同时约定了工程质量及违约责任等。后双方又签订施工分包补充协议,故宫工程公司将中标工程以外的X大学内540平方米沥青路面新建工程及X大学内347平方米污水主管线疏通工程承包给***,合同约定:合同造价总计为159,700.00元;工程期限自2019年7月14日至2019年7月31日;工程质量按校方要求达到合格;工程施工完毕后,经校方验收合格方可视为完工并进行结算,结算时工程款一次性付清。2019年8月20日,关于吉林市文物管理处吉林大学教学楼旧址抢险修缮工程,发包方进行总体验收。上述由***施工工程均在2019年10月1日前交付使用。至2020年1月21日,故宫工程公司累计向***支付工程款2,709,700.00元。吉林市文物保护中心与故宫工程公司就案涉总体工程结算价格为31,688,323.7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当事人陈述、招标文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分包协议、施工分包补充协议、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结算书、付款记录、工程结算送审资料清单等。

本院认为,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企业资质签订的建设施工合同,应当依法认定无效。被告通过案涉施工分包协议及补充协议将建设工程分包给未取得建筑企业资质的原告,故双方签订的协议因此无效。关于欠付工程款数额的认定,施工分包协议约定固定总价为439万元,因双方约定的质保期限尚未届满故应扣除5%质保金,余款应认定为欠付工程款数额;关于施工分包补充协议对应工程价款159,700.00元是否已经支付的问题,根据被告举证的付款记录,被告在2019年11月前累计付款2,659,700.00元,根据施工分包协议的约定及被告的抗辩主张,被告应付工程款为250万元,而其多付的159,700.00元明显属于施工分包补充协议中约定的工程价款,故该笔工程款被告已经实际履行完毕。关于被告提出159,700.00元系支付施工分包协议对应工程价款及补充协议所涉工程需要发包方验收合格方能付款的抗辩主张,本院不予采纳;关于工程款利息问题,根据施工分包协议约定,剩余工程款的付款条件为发包方验收结算时,综合在卷证据,发包方于2019年8月20日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关于被告与发包方结算时间,原告提供的结算表中没有显示具体时间,对此,原告主张同为2019年8月20日。被告则根据送审材料清单确定结算日期为2020年1月14日。因原告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被告与发包方的具体计算日期,故本院依被告主张予以确定工程款利息的起算时间;关于被告提出与发包方的结算尚需财政审核结果方能付款的抗辩主张,因发包方与被告已经结算完毕并由双方加盖公章予以确认,该结算结果可以作为双方结算依据,至于财政审核仅为行政审批程序,并不是确定被告与发包方是否已经结算完毕的依据,被告据此拒绝履行支付工程款义务的抗辩主张,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提出追加发包方为本案第三人的问题,虽案涉工程均为东北电力大学发包,但现有证据能够证明案件基本事实,故被告所提申请,本院不予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七百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沈阳故宫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工程款1,620,500.00元;

二、被告沈阳故宫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利息,以1,620,5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5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269.00元、保全费5,000.00元由原告***负担1,219.00元,被告沈阳故宫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5,050.00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彭涛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朱琳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