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故宫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东北电力大学、沈阳故宫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204执异104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东北电力大学,住所地吉林市。
法定代表人:蔡国伟,校长。
申请执行人:沈阳故宫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
法定代表人:柴勇,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吉林市文物保护中心,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
法定代表人:翟敬源,主任。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阳故宫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市文物保护中心、东北电力大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东北电力大学提出书面异议,审查过程中,东北电力大学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
经审查,异议人东北电力大学撤回异议申请,是行使自由处分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东北电力大学撤回异议申请。
审判长  马全伟
审判员  张亚民
审判员  葛 雪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王思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