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恒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营口市恒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13民初6176号 原告营口市恒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第三人沈阳日日顺供应链有限公司。 营口市恒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案涉合同明确约定发生合同争议协商不成向太原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营口市恒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诉讼费14131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胡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