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辽0811执243号
申请执行人:营口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老边区。
被执行人:营口某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金牛山大街。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营口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营口某某发展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