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港市大东弘光建筑有限公司

大连宏光锂业股份有限公司、东港市大东弘光建筑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辽0681执保94号之一
申请人大连宏光锂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花园口经济区海棠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东港市大东弘光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东港市合隆满族乡龙源堡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本强,男,1951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东港市。
三申请人共同诉讼代理人***,东港市合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通辽市远大碳素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左后旗甘旗卡镇玛拉沁街西段。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耿立,内蒙古双合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吉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大连宏光锂业股份有限公司、东港市大东弘光建筑有限公司、*本强与被告通辽市远大碳素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9日作出(2018)辽0681民初3962-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予以解除保全,并移送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4条之规定,特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通辽市远大碳素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通辽市科左后旗甘旗卡镇工业园区用地及地上附属物(含变电所)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飞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