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港市大东弘光建筑有限公司

东港市大东弘光建筑有限公司与东港市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辽0681执保288号
申请人东港市大东弘光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东港市合隆满族乡龙源堡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玉荣,辽宁德奎律师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东港市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东港市孤山镇北街**组。
法定代表人于磊。
申请人东港市大东弘光建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东港市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申请人申请,本院于2018年5月3日作出(2018)辽0681民初318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对被申请人通泰公司开发的东港市孤山镇“将军名府”小区在建工程中的9号楼101室、102室、103室、104室、105室、201室、202室、203室、204室、205室、301室、302室、303室、304室、305室、401室、402室、403室、404室、405室、501室、502室、503室、504室、601室、602室、603室、604室、605室、701室、703室、704室、705室、801室、802室、803室、804室、903室、905室、1001室、1201室、1303室、1304室、1401室、1404室、1504室、1602室、1603室、1604室、1605室、1701室、1703室、1704室,12号楼202室、301室、302室、303室、304室、402室、502室、503室、504室、601室、602室、公建(商铺)101铺、102铺、103铺、104铺、105铺、106铺、201铺、202铺、203铺、204铺,13号楼302室、303室、304室、403室、404室、501室、502室、503室、504室、601室、602室、603室中价值2800万元的部分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三年。现申请人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作出的(2018)辽0681民初3186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东港市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东港市孤山镇“将军名府”小区在建工程中的9号楼101室、102室、103室、104室、105室、201室、202室、203室、204室、205室、301室、302室、303室、304室、305室、401室、402室、403室、404室、405室、501室、502室、503室、504室、601室、602室、603室、604室、605室、701室、703室、704室、705室、801室、802室、803室、804室、903室、905室、1001室、1201室、1303室、1304室、1401室、1404室、1504室、1602室、1603室、1604室、1605室、1701室、1703室、1704室,12号楼202室、301室、302室、303室、304室、402室、502室、503室、504室、601室、602室、公建(商铺)101铺、102铺、103铺、104铺、105铺、106铺、201铺、202铺、203铺、204铺,13号楼302室、303室、304室、403室、404室、501室、502室、503室、504室、601室、602室、603室中价值2800万元部分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