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06民初346号
原告:丹东大羽环保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鸭绿江大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万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万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东港市华瑞彩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东港市开发区永祥街**/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东港市大东弘光建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丹东市东港市合隆满族乡龙源堡村/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乾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乾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丹东大羽环保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因与被告东港市华瑞彩钢有限公司、东港市大东弘光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立案。诉讼中,原告丹东大羽环保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丹东大羽环保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丹东大羽环保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4866.37元,减半收取112433.19元,由原告丹东大羽环保彩印包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