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辽06民终237号
上诉人丹东大羽环保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东港市华瑞彩钢有限公司、东港市大东弘光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2020)辽0603民初27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东港市华瑞彩钢有限公司、东港市大东弘光建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上诉人丹东大羽环保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东港市华瑞彩钢有限公司、东港市大东弘光建筑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一、撤销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2020)辽0603民初2756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东港市华瑞彩钢有限公司、东港市大东弘光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4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1400元,由丹东大羽环保彩印包装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2800元,减半收取26400元,由丹东大羽环保彩印包装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吕姝
审判员 于军
审判员 康璐
法官助理陈泉妤
书记员王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