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港市大东弘光建筑有限公司

丹东大羽环保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东港市华瑞彩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辽06执保28号
申请人丹东大羽环保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东港市华瑞彩钢有限公司、东港市大东弘光建筑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丹东大羽环保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6613274.82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认为,申请人丹东大羽环保彩印包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东港市华瑞彩钢有限公司、东港市大东弘光建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6613274.82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时 磊 审判员 于海涛 审判员 刘 胜
书记员 李欣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