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港市大东弘光建筑有限公司

东港市大东**建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681民初7206号
原告:东港市大东**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港市合隆满族乡龙源堡村。
法定代表人:王**,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德庆,东港市合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1年9月20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东港市。
原告东港市大东**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港市大东**建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员  高照国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唐晓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