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省公路物资设备有限公司、怀化市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2执保81号
申请人:湖南省公路物资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卢航政,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国雄,湖南海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怀化市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文和,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湖南巨业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斌。
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天健芙蓉盛世花园********。
负责人:李云焕,总经理。
申请人湖南省公路物资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怀化市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巨业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南省公路物资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怀化市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巨业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55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名下同等价值的财产。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以自己所有的财产向本院提供担保,并向本院出具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省公路物资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怀化市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巨业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55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名下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湖南省公路物资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祁谷芸
人民陪审员  刘精科
人民陪审员  廖水月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雷婉婷
书记员章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