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湘3101执保16号
申请人:吉首市清平建筑器材租赁部。
经营者:向清平。
地址:湖南省吉首市。
被申请人:怀化市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文和,该公司董事长。
地址: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
原告吉首市清平建筑器材租赁部与被告怀化市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吉首市清平建筑器材租赁部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怀化市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5000元。
本院于2020年1月9日作出(2020)湘3101民初120号裁定书,并依据该裁定实施了保全行为,但没有发现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本保全案件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立案、结案的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一)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吉首市人民法院(2020)湘3101执保16号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