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省公路物资设备有限公司、怀化市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02执10840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公路物资设备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怀化市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湖南巨业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湘0102民初1103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10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即日内履行前列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提取怀化市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巨业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收入2575665.83元(资金占用费暂计算至2021年2月1日,暂未计算此日之后资金占用费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周娜
审判员  李丁
审判员  王成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田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