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碧阔园林雕塑艺术有限公司

***与沈阳市碧阔园林雕塑艺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沈和民一初字第01470号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6627。
被告沈阳市碧阔园林雕塑艺术有限公司。
负责人丁倩,系该公司法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沈阳市碧阔园林雕塑艺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宋 凯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湘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