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东方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景德镇市东方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382民初2541号
原告:刘平,男,197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泸州市人,住泸州市江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兴德、黎安旭,贵州名城(仁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汪明江,男,197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绥阳县人,住绥阳县。
被告:景德镇市东方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朝阳路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2007056204618。
法定代表人:杨明,该公司总经理。
刘平与汪明江、景德镇市东方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刘平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刘平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洪乾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袁皓东
书记员蓝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