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赣0203执83号
申请执行人:景德镇市国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伍国华,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景德镇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辉。
被执行人:景德镇市东方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承萱。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景德镇市国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景德镇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景德镇市东方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已依法向被执行人景德镇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景德镇市东方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景德镇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景德镇市东方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景德镇市国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70000元,并支付本案受理费775元。但被执行人景德镇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景德镇市东方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景德镇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景德镇市东方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价值70775元的财产(含银行存款)。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南新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伟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