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东方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市东方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221执126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8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滁州市人,个体,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
被执行人:***市东方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市。
法定代表人:佘承萱,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人××与被××人××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皖0221执126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后宗刚
审判员  郑 斌
审判员  强 云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胡梦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