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东方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织金县桂果镇人民政府、某某市东方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524民初99号
原告:**,男,1972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织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林跃文,男,贵州施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织金县桂果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贵州省织金县桂果镇街上。
法定代表人:朱晓琴,该镇镇长。
被告:***市东方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市珠山区朝阳路40号。
原告**与被告织金县桂果镇人民政府、***市东方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原告**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英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潘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