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东方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景德镇市东方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0382民初2541号 原告:***,男,197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泸州市人,住泸州市江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名城(仁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绥阳县人,住绥阳县。 被告:景德镇市东方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朝阳路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200705620461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与***、景德镇市东方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蓝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