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辽02执622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连博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旅顺口区三涧堡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大连市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大仲字第191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大连博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大连市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大仲字第191号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董国建
执行员 张宏志
执行员 曲寅虎
书记员 隋彦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