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辽0291民初7970号
本院在受理原告大连后石圣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博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连后石圣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大连后石圣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大连后石圣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韩力群
书记员 赵婕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