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0291民初3946号
原告:大连环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30#小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博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庄河市栗子房镇兴隆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环宇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博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大连环宇置业有限公司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