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辽0291执1513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博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庄河市栗子房镇兴隆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和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马路130栋-31-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大连博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和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大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大仲字第1121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标的:工程款5019890元及利息、仲裁费50189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执行费等另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6月16日向被执行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和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于七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和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本院对其名下财产进行网络查控及传统查控,包含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保险、股票、银行、车辆等相关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2022年12月14日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经经办人合议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外本院告知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辽0291执151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