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原华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铁岭万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开原市万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1221执异19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铁岭万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开原市万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铁岭县李千户镇李千户村综合市场综合楼1号楼23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邢雅君,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生,汉族,住喀左县。

申请执行人:王绍文,男,1967年生,汉族,住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男,1965年生,汉族,住辽宁省建昌县。

被执行人:开原华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开原市兴开街大孙台村。

法定代表人:冯彦华,该公司董事长。

在本院合并执行***、王绍文与***、开原华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铁岭万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两案中,异议人铁岭万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强制执行其公司存于铁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铁岭万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称,1.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是工程款,不是农民工工资,现执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资金明显错误。《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申请执行人***没有建筑施工资质,不属于合法用工主体,案件属于工程款纠纷,不属于农民工工资纠纷,因此执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资金错误;2.申请执行人***是万兴房地产公司开发的鸿博家园项目中部分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其施工部分工程款不过400万元,包括人工费、材料款和机械租赁费等,人工费不过是一小部分,而在施工过程中我公司已支付196万人工费,被执行人***支付28.5万元,人工费部分早已支付完毕;3.我公司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是对鸿博家园整个项目建设的农民工工资保证账户,鸿博家园项目包括住宅楼和农贸市场两部分,目前仅住宅楼部分完工,市场工程尚未建设,执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资金既侵害了异议人的合法权益,也侵害了农民工的利益,应将该资金退还铁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执行人***称,我与异议人铁岭万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作出生效判决。异议人自认该账户内的资金是对鸿博家园项目建设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现该项目已经竣工,鸿博家园是由我承建的,施工过程中雇佣的都是农民工,因被执行人***未及时支付工程款致使我一直拖欠农民工工资,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该笔保证金用以支付我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符合法律规定。

申请执行人王绍文称,1.申请执行的工程款中包括农民工工资,我已按铁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要求提供了农民工名册,欠款明细及身份证复印件,欠农民工工资金额远超案外人在铁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交纳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金额,因此法院的执行行为符合《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及《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2.我是实际施工人,且确实欠农民工工资,因此是否具备建筑施工资质不影响我支付农民工工资,也不影响我申请执行案外人在铁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交纳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综上,请求法院驳回案外人的异议。

被执行人***、开原华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提交书面意见。

本院查明,***诉铁岭万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原华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018)辽1221民初112号民事判决书与***、王绍文诉铁岭万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018)辽1221民初1622号民事判决书均已生效。2020年3月24日,铁岭县人民法院对该两案进行合并执行,作出(2020)辽1221执19、2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依法冻结***、铁岭万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开原市万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分别交纳的存放于铁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40万元。2020年9月21日,铁岭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辽1221执19、2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依法扣划存放于铁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40万元。

本院认为,异议人铁岭万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法院生效判决确定,应给付申请执行人***、王绍文尚欠的建设工程价款,而建设工程价款中应包含人工费用,异议人亦认可存放于铁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资金系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故异议人提出的异议理由不成立,不足以排除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铁岭万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何立伟

审判员  程 君

审判员  邵 帅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苏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