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原华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与辽宁比科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1224民初1589号
原告:***,男,1966年1月20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原告:**(曾用名高朋),男,1973年4月2日生,汉族,住公主岭市。
被告:辽宁比科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昌图县老四平工业园区光明大街南光辉路**。
法定代表人:朱彬,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开原华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开原市兴开街大孙台村/div>
法定代表人:冯彦华,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王毅,男,1979年5月7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开原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辽宁比科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开原华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王毅送达地址不详,无法送达,原告在法定期间,亦未提供查找被告王毅的相关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义务提供证据,原告至今未提供其他相关证据,致本院无法审理,故原告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二)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对被告辽宁比科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开原华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毅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690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经本院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子明
审 判 员  王利凤
人民陪审员  朱若宁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