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北方四环有限责任公司

***、锦州北方四环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621民初410号
原告:***,男,1973年8月6日出生,汉族,哈尔滨市南岗区锦盛砌筑服务队经营者,住黑龙江省望奎县。
被告:锦州北方四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
法定代表人:陈庆丰,系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锦州北方四环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107,619.00元。事实和理由:被告公司是承包“新建沈阳至白河铁路工程补定测地质勘察”工程松江河高铁站勘察项目。2020年10月28日,被告公司项目经理马明柱找原告协商为该公司所承包的松江河高铁站进行地质勘察野外取样工程,双方口头约定:原告所干的工程量按延长米计算,每延长米工程款为200元,工程期限从2020年11月2日起至2021年1月30日止。原告总计为被告所干工程合款282,619.00元,在施工过程中,被告在一年内分批给付原告15万元,工程结束后被告仍欠132,619.00元。在结算剩余工程款时,被告又提出超出约定的要求,让原告为其开具增值税发票后给付工程款,原告只能按照被告的要求给被告开具282,619.00元工程款增值税发票,当原告将增值税发票快递给被告公司后,被告总找各种理由推脱拒付工程款。综上,原告认为,原告给被告干的工程实际属于清包工,所欠的工程款除钻探设备租赁费外全是人工费。因被告不给原告结算,造成包括原告在内有王江、刘明等七名农民工在松江河站前旅馆滞留不能回家。为此,原告等多名农民工到抚松县人社局监察大队多次讨薪,被告迫于农民工讨薪的压力,在2022年3月7日,给付原告25,000.00元,尚欠107,619.00拒付。被告长期拖欠工程款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等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因此,原告依法起诉,请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剩余工程款107,619.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系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登记字号为哈尔滨市南岗区锦盛砌筑服务队的经营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的规定,本案适格原告应为哈尔滨市南岗区锦盛砌筑服务队,***作为原告起诉本案主体不适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已收案件受理费1,226.00元,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伊海波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