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北方四环有限责任公司

***与锦州北方四环有限责任公司、段盼生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泸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3321民初245号
原告:***,男,生于1986年7月17日,汉族,江西省广丰县人,原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霞峰镇赤塘村中秋好34号,现住址:泸水市。
被告:锦州北方四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文兴里34号。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210700240308789。
法人代表人:陈庆峰。
被告:段盼生,男,现住址:泸水市。
原告***与被告锦州北方四环有限责任公司、段盼生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以与被告锦州北方四环有限责任公司、段盼生协商解决为由,于2021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尹 青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德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