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北方四环有限责任公司

***、锦州北方四环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826民初208号
原告:***,男,1989年12月9日生,彝族,家庭住址:云南省普洱市江城县康平镇营盘山村民委员会营盘山一组,现住江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华,男,系云南启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锦州北方四环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7002420308789。
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文兴里34号。
法定代表人:陈庆丰。
被告:张文杰,男,1977年2月22日出生,白族,家庭住址:云南省普洱市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
原告***与被告锦州北方四环有限公司、张文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偿还货款”为由,请求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佼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和翔